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3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意见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促进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用法治守护孩子们健康成长。
意见分六个部分共24条,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新华、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