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托育机构及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指南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进行备案管理。
一、适用对象
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不含早教类机构)或幼儿园(开设托班)。
二、网上备案
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https://ty.padis.net.cn/),注册账号。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开设托班),应取得以下材料,并在线提交原件扫描件。
1.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行政审批局)。
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1)、房产证及租赁期为3年以上的合约(非住宅房,且不得为危房及违章建筑,只能为地面上一二层)。
(2)、托育机构建筑房龄超过20年以上的,提供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的证明文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
(3)、布局平面图。
3.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如:学历证书、中级育婴师资格证及健康证等)。
4.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妇幼保健院)。
5. 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住房建设局)。
6.从事食品经营(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机构负责人或法人身份证、技防证明等)。
全市各托育机构(含开设托班幼儿园)切实按照文件规范领取相关证照及合格证明,对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落实。我委将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含开设托班幼儿园)实行备案管理制,并开展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
江阴市托育机构备案流程图
附件:托育机构相关指导性文件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