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本报刊发的一篇关于牛肉进口的内参报道,引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多部门关注。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对进口牛肉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现调查结束,2025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进口牛肉实施保障措施的裁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保障措施。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以“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的形式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加征关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55%。
商务部公告显示,自2026年1月1日起,进口牛肉未超出规定数量的,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按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缴纳关税,上一年度内未使用完的配额数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自进口牛肉达到规定数量的第3日起(含当日),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应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55%关税。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
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9%,不适用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3%,或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超过9%,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