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老中医”
私宅开方,罚!
某日,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我市某乡镇一民宅内成功查处一起无证行医案件,涉案“老中医”陈某被处罚款十万元!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到涉案现场核查时发现,陈某以“老中医”自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私宅内帮人诊断疾病并开具中药处方。
经调查核实,陈某仅凭借个人对中医的兴趣自学相关知识,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医务人员资质证书。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被依法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人凭借对中医的热爱和一定的自学经验,便自诩为“老中医”,擅自帮人看病。然而,中医作为一门严谨的医学科学,诊疗活动直接关系患者生命健康,必须经过系统专业学习和临床实践考核,取得法定执业资格,在合规场所开展,才能确保诊疗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仅凭个人兴趣自学便擅自行医,不仅是对法律的漠视,也是对患者健康的不负责任。
【重要提醒】
对中医爱好者及从业者: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在合规场所开展诊所活动,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对广大市民朋友:就医时务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持有合法有效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仔细核查相关资质证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无证行医线索,可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安全有序的医疗卫生环境。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