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孩子是本能
管孩子是责任
小孩街边踢球致人受伤
家长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道路并非游乐场
安全教育要做好
别等出事再后悔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17时,10岁的高小某和9岁的蒋小某在江阴市某道路边相互传递式踢足球,传球时足球失控滚到车道,与车道上林某正常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压到足球后失控摔倒,致林某受伤。
据介绍,当时没有家长在现场,是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由救护车送林某去医院。林某被诊断为左小指的指骨骨折,并进行了内固定手术,陆续花费了1.4万余元的医疗费。
因受伤无法工作,加上车辆损坏费用,林某产生各项损失共计35543.92元。
林某出院后在交警队组织下进行过调解,当时一名小孩的家长到现场,另外一名小孩的家长没有来。双方对赔偿的认定差距较大,该名小孩家长只愿意赔偿2000元,而林某光医疗费用就有1.4万余元,最后没有调解成功。
案件裁判
后林某将高小某、蒋小某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庭。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65、1168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小某、蒋小某在交通情况复杂的街边相互传递式踢球,应共同负有防范足球脱离双人控制致人损害之共同注意义务,高小某、蒋小某未尽防范义务,使球脱离双人控制后窜到车道,与车道上林某正常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压到球后失控摔倒,致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高小某、蒋小某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缓慢,无违反交通规则情形,高小某、蒋小某所踢的球飞行速度较快,林某对路边突然窜出的球体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林某对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故高小某、蒋小某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高小某、蒋小某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判决由两人的监护人徐大某、高大某、孙大某、蒋大某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爱子之心,人皆有之;护子之责,法有明定。本案系未成年人(两名儿童)在车流不息的道路边踢球,致足球滚入机动车道,外卖员骑行避让不及摔倒受伤引发的纠纷。
法院依法判决两名儿童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其核心警示意义在于为广大家长敲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警钟,家长监护绝非简单“在场”,核心在于预判风险并有效干预。道路是明确的高危区域,任由孩童在此踢球,暴露出监护人对环境危险性的漠视和对孩子行为的失控。事故不仅造成无辜第三者人身损害,更让家庭面临经济赔偿。家长们须以案为鉴,警惕道路、水域等危险环境,坚决制止孩子在危险场所嬉戏玩耍,日常强化安全教育,培养孩子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