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及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公告
(第2号)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江阴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及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下午2:00
地点:江阴市政府大厦综合楼二楼第六会议室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本次听证会共设参加人30名,其中:17名消费者参加人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推荐产生,其余参加人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
(一)消费者(17名)
三、听证人名单(3名)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其中1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同时兼任听证会主持人,其他2名由市发改委聘请。
四、无旁听人员(第一次公告后无报名者)。
五、听证方案
详见附件:《关于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1
关于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及时疏导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供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一、我市供气企业基本情况
江阴天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燃气公司)前身系组建于1995年5月12日的江阴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由江阴市液化气公司和苏州液化气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经多次股权变更及增资后,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东为:上海儒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慧冉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利安达集团有限公司、利安达(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江阴升宏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加工供应管道天然气、瓶装压缩天然气、瓶装液化天然气,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设计、建设和经营管道燃气、输配管网,生产燃气设备;从事车用燃气的批发和进出口业务。
天力燃气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天力燃气输配有限公司、江阴顾山天力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共同完成天然气供应、运输、燃气管道建设及维护。日供气能力408万立方米。
二、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现行价格情况
2004年6月开始,我市按照锡价工〔2004〕175号文件,居民用气到户价为2.2元/立方米,至今未做调整。
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澄价发〔2015〕60号文件,我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每户人口4人及以下家庭,第一阶梯气价2.2元/立方米(年360立方米以下),第二阶梯气价2.42元/立方米(年360至600立方米),第三阶梯气价3.08元/立方米(年600立方米以上)。
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澄发改发〔2021〕108号文件,第一档年用气量调整为40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年用气量调整为400—1000(含)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调整为1000立方米以上。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第一、二档年用气量上限分别增加100立方米、200立方米。
三、居民天然气采购成本审核情况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审核报告,2022年度上游居民用气采购合同量为7654.00万立方米,含税价2.19元/立方米;实际居民售气9714.32万立方米,使用补充气源2060.32万立方米,采购均价2.42元/立方米(含税,按低价气源);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居民用气采购成本均价为2.24元/立方米(含税)。
四、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必要性
(一)上级政策有依据
《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文件规定,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比例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下游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要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
(二)维持经营有压力
自2004年起,我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第一阶梯2.2元/立方米一直未调整,上游气源价格上涨所增加的购气成本均由燃气企业自行承担,公司经营有压力。终端销售价格由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两部分组成。2022年天力燃气公司居民用气加权采购价为2.24元/立方米,配气价格按澄发改发〔2020〕42号文件规定为0.68元/立方米(含税)。2022年天力燃气一二三阶平均销售单价为2.329元/立方米,实际售价与成本已倒挂。利用价格杠杆进行调节疏导,可部分消减企业压力,有利于平衡企业盈亏,
保证企业正常运行。
(三)稳定保供有必要
居民用气关乎民生,应对资源性价格上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能够有效完善我市燃气供应机制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有助于供气企业良性发展,更好地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四)引导消费促节能
天然气价格过低,不能反映清洁高效能源的市场价值,短期内虽然有利于促进天然气的推广使用,但长此以往,势必削弱发展后劲,影响资源供应和天然气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居民增强节约意识,扩大供求矛盾。适当调整价格,有利于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求平衡。
五、周边城市价格情况
我市周边无锡、常州、苏州、宜兴等地在2013年之后均调整了居民天然气价格。受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因素影响,无锡市已调整了三次气价,第一阶梯气价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为2.5元/立方米、2019年6月1日起调整为2.73元/立方米、2023年9月1日起调整为3.02元/立方米。经调查比较,目前我市居民天然气售价在周边城市中最低(具体情况见附件)。
六、方案
1.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澄发改发〔2020〕42号文件规定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68元/立方米(含税),故终端销售价格应为2.24+0.68=2.92元/立方米,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及单次调价幅度,拟定第一阶梯气价调整由2.2元/立方米调整为2.59元/立方米,上调幅度为17.72%,三级阶梯气价的级差之比仍按照1:1.1:1.4执行,即第二阶梯气价2.849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气价3.626元/立方米。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2.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民政福利院等)不执行阶梯式价格,气价标准按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中间价确定,统一执行2.7195元/立方米。
3.阶梯气量仍按照澄发改发〔2021〕108号文件执行。即第一档年用气量为40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年用气量为400—1000(含)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1000立方米以上。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第一、二档年用气量上限分别增加100立方米、200立方米。
4.“一户多人口”的认定仍按照澄发改发〔2021〕80号文件执行,即“一户多人口”以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江苏省居住证》等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包括持其他我市核发长期居住证明的境外人士)数量为认定依据。每位居民用户同时期只能在一个住址申请办理,不能同时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
5.购气方式。(1)先购气后使用的用户,购气价格按本年度累计购气量相对应的阶梯标准收取。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2)物联网表用户采取先用气后结算的方法,居民购气价格按本年度累计用气量相对应的阶梯标准抄表结算。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6.实施范围。全市所有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7.实行低保优惠政策。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为150立方米,实际年用气量不足150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
七、价格调整影响分析
按照2022年我市居民家庭购气量测算,一阶用户数量占87.4%,平均每户每年购气量为205.6立方米,每户每年平均增加支出约80元,每月平均增支约6.7元。
附:周边城市居民天然气价格对照表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2
关于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方案: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市场化气源对本地区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差模式,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者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联动时,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四)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立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原则上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0.50元(第一阶梯),下调幅度不限。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价格管理部门实施。首次建立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联动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价格联动,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按照机制测算的价格进行下调,或者上调幅度不超过10%,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
二、建立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采购的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采购来源、采购量、采购单价、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信息。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天然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对拒不公开或者虚假公开的,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