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托关系”找工作靠谱吗?万一钱花了事没办成,钱还能退还吗?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剩余介绍费2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启亮想为其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经熟人介绍找到贾鑫。2023年12月4日,启亮分两次向贾鑫转账共计48万元。双方聊天记录显示,贾鑫收款后表示“办不成都退回,一分不差”。此后,相关事项迟迟未能办成。启亮多次催促退款。贾鑫先后返还2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23日向启亮出具承诺书,载明其收到启亮48万元用于协调其子女工作事宜,承诺限期返还剩余28万元。随后贾鑫仍未全部返还,启亮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贾鑫返还剩余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贾鑫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人,实际办理人另有其人,相关款项已转给案外人,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贾鑫向启亮返还剩余介绍费28万元,驳回启亮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贾鑫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中间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二审法院认为,贾鑫与启亮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启亮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贾鑫主张权利;案外人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