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的认定。
《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中明确,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以及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但起草部门表示,该规则不涉及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经营活动。另外,标准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也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机动车的一般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