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10月30日对外发布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将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三年。
通知提出,不断完善养老理财产品设计,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依法在养老理财产品购买、赎回、分红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更好匹配投资者个性化养老需求。
通知明确,适度提高产品流动性。依托现有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满足投资者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形下流动性需求。
围绕探索提供多样化养老金融服务,通知要求,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账户服务。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为每位投资者开立养老理财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养老理财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协助投资者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