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用严明的法律标尺衡量行为边界,守护飞机上万千乘客的安全。
违规开启民航飞机应急出口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对乘务人员使用暴力……这些行为严重影响飞行安全。
如何判定这些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以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司法解释采用列举式规定,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使用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乘务员即通常所称的“空姐空少”属于“飞行安全保障人员”,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对象,对飞机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司法解释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结合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的实际情况及危害行为的特点,明确列举六种情形,具有这六种情形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惩处更为严格了。
(据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