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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佯装购买黄金首饰,试戴时趁店主不备,抢了黄金项链扭头就跑……近日,江阴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黄金抢夺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钟某因生活拮据,萌生了通过抢夺黄金获取钱款的歹意。2024年11月9日晚20时许,钟某走进某珠宝店,假意要购买黄金项链。在试戴过程中,他将1条黄金项链戴在脖子上,另1条黄金项链拿在手中比较,后趁店主颜某转身未留意,且身处柜台内无法及时追赶之机,突然带着上述2条黄金项链狂奔逃离现场。
当晚22时许,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扣押赃物黄金项链2条(足金,质量分别为37.52克、46.53克),合计价值人民币5312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害人损失挽回情况,法院最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让一时冲动蒙蔽理智,面对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切记不得“上头”,“拿了就跑”终究逃不出法律的严惩。公安机关侦办迅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任何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佩戴、展示、销售贵重饰品时,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安防措施。如遇不法侵害,不要惊慌失措,第一时间报警并提供有利线索,以便快速追回财物,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